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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 2021- 08- 16 16: 01浏览次数:

长期以来,国家、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高血压、糖尿病(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保障待遇。2019年3月,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提出“做好常见病慢性病防治,把高血压、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用药,纳入医保报销”,并在第6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。2019年11月,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《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》,将高血压、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降压、降糖门诊用药纳入支付范围。为进一步扩大两病”保障覆盖面,提高“两病”保障水平近期,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印发了《贯彻落实<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>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

一、《实施意见》主要内容

(一)明确保障对象

1、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,诊断为“高血压”、“糖尿病”的患者;

2、采取药物治疗,且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“两病”保障范围的“两病”患者;

3、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的,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执行,不再重复享受待遇;

(二)提高保障水平

1、支付范围:门诊发生的“降压、降糖”药(不分甲、乙类,执行全省统一的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药品目录)政策范围内的费用;

2、支付比例:在月度限额内100%据实支付;

3、支付限额:高血压为240元/人/年(每月20元)

糖尿病为360元/人/年(每月30元)

同时患高血压、糖尿病的为:600元/人/年(每月50元)

(三)简化认定程序

1、已纳入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的“两病”参保居民,直接纳入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;

2、在定点医院新确诊的“两病”参保居民,应纳入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,确诊后报医保局备案后即可享受待遇。

二、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

1、高血压糖尿病城乡居民参保患者,已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,能同时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吗?

答:不能。对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“两病”患者,继续执行原有政策,两个政策不能同时享受;高血压糖尿病轻症患者病情加重,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,按规定流程认定后享受相应保障待遇。

2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吗?

答:不能。《实施意见》明确规定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“两病”患者,参加职工医保的“两病”患者的门诊用药费用通过个人账户和门诊特殊疾病解决。

3、任何医院都能开药并报销“两病”门诊费用吗?

答:不能。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规定,治疗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。

4、“两病”患者在定点医院开具的其他药品费用能按“两病”政策报销吗?

答:不能。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仅对“两病”患者控制血压、控制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进行报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