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答:
“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规定,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原则,以单方申请为例外;并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。共同申请主要适用于物权在当事人双方变动的情形,如房屋买卖、交换、赠与、抵押等。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,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,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。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主要有七类,即首次登记;继承、接受遗赠的登记;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登记;申请变更的登记;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;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。”